泰緬地區孤軍後裔記者會的第二天,我打電話到移民署(因為當天打去承辦人員已經下班了),不過負責的王小姐請假,問了一下是否有代理職務的人,電話轉給另一名張小姐。

由於孤軍後裔可以經由「獲得國防部證明文件,同時受教育部認定為海外聯招入境台灣者」即可申請定居,不過有些學生卻是因為當初以「外籍生」身分進入台灣,所以不符合這項規定。

問及這些學生為何沒有在2008年大赦無戶籍泰緬孤軍後裔時登記居留,他們說,心裡害怕不知道是真是假,也有些人說,當時去了但因為是外籍生,所以沒辦成。

在那個時間點上,不知道教育部及僑委會有沒有與移民署共同商量,以完成整體配套。畢竟教育部及僑委會那邊,應該會有泰緬僑生和外籍生的名單吧,只要透過學校進行宣傳,讓學生了解訊息,並且在學校部分先做第一次的篩檢,確認這些「外籍生」,是否有孤軍後裔的可能,再由國防部作第二次篩檢,證明哪些人具有身分,便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合法居留。

總而言之,時間就樣過去了,許多泰緬孤軍外籍生畢業,面臨遣返回國的命運,問題是他們在泰緬地區,一樣是個「外國人」,加上緬甸地區政治情勢複雜,未來想再來到台灣,恐怕得透過購買假護照等違法事情,再度入境後其實一樣麻煩,因為移民署面對這些非法入境者,老是要求他們先合法入境後在依程序辦理,重點就是他們沒辦法「合法入境」嘛!

今天打電話給移民署問了一下,代替職務的張小姐說,泰緬孤軍後裔那是一個特殊辦法。對於無戶籍國民,在移民法第九條中有相關規定,只要符合這些規定都可以依法辦理合法居留。

不過地9條規定中,我看恐怕只有第15項關於就業入境的辦法才適用吧,「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可申請居留。

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的這幾項工作,就是一般移工的工作,也就是一個泰緬孤軍後裔可以經由付錢給仲介之後,來到台灣從事家庭幫傭、漁工和中央認定可雇用移工的工作,當然他還是需要先買假護照,不然出不來。但買了假護照之後出來被發現,還是得遣返。

以上就是政策中奇怪的地方,因為泰緬孤軍後裔就是「沒有護照」,因為他們不是泰緬國籍的公民,他們的身分認同是中華民國國籍呀,所以當他們好不容易進入台灣之後,就希望能在台灣申請合法居留,因為一旦出境,不知要怎樣才能再入境。不過這些問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卻是不存在的,因為他們總認定,只要依法辦理就不會有錯。

但例外管理呢?

今天移民署的人跟我說,當初學生身分認定,是僑委會和教育部的事情,移民署只是很被動的在有人來申請合法居留時,給予核定或駁回。移民署的確很被動,所以他們無法掌握台灣目前黑戶人口數量與狀況;教育部和僑委會也很被動,沒有辦法想出一個好的方法,保證這些學生可以申請到居留;國防部也很被動,孤軍後裔問題這麼多年,但他們沒有主動清查人數與現況,並積極改善他們的生活。

他們都很簡單得把責任推給別人,昨天國防部說問題卡在移民署;僑委會說這部分不是他們管的;移民署今天說那是僑委會和教育部的事情。不知道教育部要推給誰?可他們這麼簡單的幾句話,卻決定了別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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