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去年至今,多項重大開發案在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由於當地居民不服環評結論,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希望藉由司法找回他們的權力,而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也針對中科三期的行政訴訟作出令人振奮的判決。只是人民告官並非一直都如此順利,而是經過長時間的判例累積,才開啟司法對於環評訴訟的正面態度。

由於台灣的環評制度沿襲自美國,而美國的環評,是提供決策單位在發給開發執照前,考慮對環境造成什麼影響,因此美國的環評主要是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則交由決策單位參考。

也因為美國制度偏重「評估」而非審查,台灣又是學習美國制度,因此台灣的行政法院早期在訴訟過程中,便認為環評結論僅為參考資料,而非行政處分。承接許多環境案件的詹順貴律師指出,當年雲林縣林內焚化爐BOO案因為居民不服環評結論而提出行政救濟,高等行政法院就曾以這樣的理由駁回居民的訴訟,一直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環評結論具有法律效力,亦屬於行政處分。

除此之外,開發基地周為基民究竟有無提出訴訟的權力,又是另一個爭議點。包括新竹橫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雲林林內焚化爐環評案等,當地居民在提起訴訟時都遭遇法官質疑居民是否有提起訴訟的權力。經過多次行政訴訟的攻防,各地行政法院終於有了共識:由於環評法提供民眾參與機制,便是要保護居民不受影響,因此確定了居民可提訴訟的權益。

詹順貴表示,目前撤銷環評結論的訴訟,司法可以依照8種狀況進行審查,包括: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基於錯誤之事實或不完整資訊、作成判決之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等。以台東杉原海岸美麗灣大飯店BOT案為例,便是以後者為由進行訴訟,「因為開發案由台東縣政府提出,環評仍由台東縣政府審查,根本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不過雖然行政法院對於環境訴訟案累積了一定的判例,但行政單位卻不一定會根據判決行事。加上司法救濟已是最後一步,早已造成一定的破壞,如果能在環評審查過程中就擋下不當的開發計畫,將能省下許多社會成本。

檢視目前的環評制度,詹順貴表示,環評制度是一種風險預警機制,整個過程最重要的是「風險溝通」,讓周圍居民有充分的參與管道,但是現行的環評制度,頂多只讓居民在會議中發言3分鐘,甚至環保署還會以「延續會議」的名義,不讓民眾再發言。

相較於國外的環評制度有具體的民眾參與程序,且開發單位必須明確回應民眾的問題,台灣的民眾參與機制顯得相當匱乏。詹順貴表示,「也因為第一階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機制流於形式,所以居民和環保團體多希望開發案能夠進入二階審查。」由於二階環評必須經過「範疇界定會議」,會議中居民和環保團體才有辦法要求開發單位具體承諾調查範圍和項目。

詹順貴表示,國際間正大力推行奧爾胡斯公約,它的精神在於建立完整的民眾參與制度,廣納資訊,協助環境行政的正確性。如果環評程序中能夠真正做到這些要件,作出一份具有共識基礎的行政處分,才有辦法減少開發過程遭遇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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