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在收容所待了半年,究竟什麼時候可以回家?」這是許多在收容所裡接受安置的外國人,共有的心聲。雖然根據目前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收容以60日為限;必要時,出入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境為止」。但實際上許多被收容人,卻是長期人身自由遭到剝奪、歸國期限遙遙無期,就連「非必要」收容的外國籍證人,都得忍受漫長的收容安置,不知何時才能回家。

23日由南洋台灣姊妹會、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共同主辦的「外國人收容制度政策對話論壇」,邀請移民署、專勤隊等單位代表,與提供第一線服務的民間團體進行對談,討論現行收容制度上遭遇的問題。

外國人收容,主要是讓等待遣返的外國人,能夠安置到遣返為止。相較於2007年移民署成立前,收容所已轉變為「服務代替管理」的模式,增加許多人性化管理方式,同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精神諮詢、醫療設備和通訊設備,也有雙向溝通的管道,讓被收容人能夠向收容所方表達意見。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非法移民管理科長林萬益表示,「收容」的目的只是要確保離境程序辦好,為了讓被收容人都能儘早回家,有些司法案件纏身的被收容人,收容所也會催促司法單位儘速處理,以免讓被收容人長時間待在收容所內。

「另外移民署也提出修法草案,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修改為,收容期限最高60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林萬益也強調,收容期限最高120天,才能避免「收容取代羈押」的狀況一直發生。

至於許多沒有錢可以負擔機票的外國人,如果對象是合法引進的移工,則有勞委會的公務預算可以協助補助。另外林萬益也表示,移民署也將修法讓其他狀況下,無法負擔機票的被收容外國人,可以有公務預算協助購買機票。

雖然移民署認為目前收容所已經改進許多,但對於第一線服務的民間團體來說,台灣的收容制度仍有不足的部分。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社工鄭詩穎指出,姊妹會曾協助一名懷孕的被收容者,因為沒錢,這名被收容人也無法去看醫生,而這些沒有錢的被收容人,也只能無限期的一直被收容下去。

另外收容所雖有提供法律諮詢的協助,但是由收容所方先判斷被收容人有沒有法律諮詢的必要性,再由所方將這些人帶往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據點進行諮詢,而不是由被收容人主動提出就可以獲得協助。而所謂的通訊設備,還得由被收容人自己購買電話卡,才有辦法打電話,鄭詩穎質疑,多數被收容人根本沒錢,要怎麼買電話卡?

而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辦公室則遇到疑似「人口販運」受害人,卻被安置在仲介處,越南外勞辦公室督導張裕焯表示,仲介一直要求這些人簽署自願離境證明,但只要一簽署,這項勞資爭議就會自動消失,而雇主也能立即再聘雇其它移工,結果整個事件的處理方式對於人口販運防治並沒有任何幫助。

「曾經我們處理的被收容人,因為是在花蓮地區,當地沒有和移民署合作的收容所,所以安置在仲介處。」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結果仲介提供安置,一天可以獲得政府500元的補助,但是仲介實際上3天只給被收容人幾片麵包。

勞委會職訓局科長蘇裕國則解釋,由於勞資爭議案件不一定和仲介有關,所以在安置處所數量不多的前提下,也會是個案選擇仲介處進行安置,蘇裕國也強調,絕對沒有一天500元的補助,仲介協助安置的費用,都必須自行吸收。而勞委會也坦承,目前安置處所數量的確不足,還需要想辦法增設。

而許多行方不明的移工在被捕後,也會暫時留置在收容所裡,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律師楊淑玲表示,這些大多觸犯了「偽造文書」的行方不明移工,即使承認罪行後,卻也遲遲無法開庭、結案。「結果偽造文書頂多判決3、4個月,但這些被收容人卻常常被收容超過半年,而法扶也只能協助一直寫狀紙。」

另一方面,許多外國人根本不是犯人,而是「證人」,但為了確保他們可以出庭作證,卻將這些人無限的安置在收容所內。楊淑玲表示,某位證人在收容所已經待了11個月,雖然法扶不斷要求法院儘速開庭,但這些要求也只是石沉大海。

對於許多被收容人得忍受漫長的等待,人身自由遭到嚴重剝奪,林萬益也強調,「收容非羈押」有案在身或身為證人的被收容人,移民署每個月都會將收容超過3個月的被收容人名單交給法院,要求法院儘速處理相關案件。

未來修法完成,超過120天的被收容人將會強制被遣返,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則需向法院申請羈押,讓司法案件回歸刑事審查程序來執行,不再讓被收容人得忍受長期失去自由的苦。只是對照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對收容機制的差異認知,民間團體感慨得要不斷敲打行政機關的大門,才有辦法促成一點一滴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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