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素有「乾淨產業」稱號的高科技產業,其實隱含了極高的「未知風險,許多新興化學物質,造成近居民或是廠內員工罹癌、生病。但也因為「未知」,因此往往得等到居民與員工發生健康上的問題,才能間接證明風險的存在。居民和員工儼然成為高科技產業的白老鼠。為了爭取相關權利,韓國與台灣等地都發生員工和居民提起訴訟的案例,而這些訴訟,也成為滾動司法審判和相關法令向前邁進的趨力。

以中科三期的相關判決為例,環境法律人協會成員陸詩薇表示,中科三期的行政訴訟中,曾經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勒令停工。「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們看見,行政裁量的問題,可經由司法判決來矯正。」但是在後續二次環評出爐,民間團體再次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時,卻遭到駁回。

陸詩薇指出,當時原告律師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中對於農業用水的相關保障做為訴求點,認為農業用水應該被保障,而審理法官也認同這個論點。不過法官最後卻以「無法舉證停止有其急迫性」為由而駁回。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暴露出污染和傷害之間相關因果關係舉證上的困境。

陸詩薇指出,中科三期園區鄰近居民發現溪中魚群暴斃,但是因為一般民眾無力自行採樣做檢驗,甚至也不知道廠商使用何種化學物質,因此只能以相關主管機關的檢驗報告做為證據。「官方的報告認定魚群是因為泥沙淤塞而死,法庭上我們也就沒辦法證明中科三期廢水和魚群死亡有關。」陸詩薇無奈,一般民眾要進行科學證據的舉證,其實有很大的難度。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韓國三星員工要求職災賠償的官司上,三星員工訴訟案組織者Jeong-Ok Kong表示,韓國法令規定,員工申請職災賠償時,必須提出職災與工作環境相關的證據,包括資方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員工在化學物質底下的暴露時間和暴露濃度,最後則是罹患疾病本身與這些化學物質的相關性。

Jeong-Ok Kong直言,員工根本無法得知資方使用的化學物質,且公司也往往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清單,因此員工在相關舉證上相當困難。且政府的「產業安全保健研究所」針對工作環境進行的研究,一般都會先通知資方到場採樣的時間,「因此採樣的狀態,根本和員工被暴露時的環境不一樣。」

目前三星6名員工要求職災賠償案,只有年僅23歲便罹癌死亡的Hwang Yumi勝訴,其他幾人則因為舉證有問題而敗訴。雖然法庭上「產業安全保健研究所」提出研究報告,認為男性在化學物質暴露滴的情況下,白血病與淋巴癌的好發率並沒有顯著提升,但法官在判決時認為,即使在低暴露狀況下,只要長期累積,也可能影響健康,因此判原告勝訴。Jeong-Ok Kong表示,這樣的判決讓他們感到振奮,因為法官不只有將科學數據做為唯一證據,還將社會等因素也納入考量。

未知的風險必須等到出現受害者時才能被察覺,從源頭進行化學物質使用的管制,或許才能減少受害者的出現,同時降低受害者舉證相關因果的困難度。地球公民基金會呂翊齊指出,目前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正再修改毒管法,準備從源頭管制化學物質的使用。

而民間團體也提出相關意見,包括納入歐盟《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制度》(REACH)精神,要求廠商在使用超過一定量的化學物質時,必須向環保署提出申請,附上化學物質的影響和風險相關資訊,通過申請後取得授權碼才可使用,而這些舉證的責任,則回歸到廠商身上。

另外為了防堵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使用化學物質清單,呂翊齊表示,民間團體也要求毒管處必須在母法中將所謂「商業機密」的定義寫清楚,避免廠商拿「營業秘密法」做為擋箭牌。而有了化學物質的清單,受害員工或居民在舉證上將減少一項阻力。不過目前環保署在「商業機密」這一塊,仍然不願放入母法中。

除了加強毒管法在源頭管制上的功能,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也針對正在修法的「勞工安全衛生法」提出修法建議。工傷協會研究員劉念雲表示,工傷協會協助的RCA訴訟案中,員工代表律師要求「舉證責任反轉」,由資方提出罹病與工作場所無關的相關證據。但是資方律師卻表示,當年員工的相關資料已「燒掉」,換句話說前員工曾在哪個位置、接觸哪些化學物質,都早已不得而知。

有了RCA的前車之鑑,工傷協會要求修法時應加上資方必須保留相關資訊,包括暴露的化學物質,避免職災發生時,勞工無力提出相關證明。不過在這次的修法版本中,官方仍然保留了「商業機密」的條款,等於開了後門讓資方能夠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對此劉念雲感嘆,「勞資關係中,勞工一直都是處於弱勢,就連舉證能力上,也同樣是弱勢,官方應該站在勞工那一方,協助勞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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