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29日收到來自內政部的公文,告知聯盟未依照當時申請名稱來進行活動,因此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處分。並要求文到七日內,撤下「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網站資訊。7日都更受害者聯盟舉行記者會,痛批內政部不去思考都市更新帶來的問題,反而要求受害者不能自稱受害。

且由於內政部公文未蓋上官印,也讓聯盟質疑公文真偽,內政部社會司查證後表示,公文的確「漏蓋」官印,因此不算數,將會重新修改內容後寄發新的公文給聯盟。也讓聯盟成員痛批,根本太扯了!

都更受害者聯盟遭到內政部刁難並非頭一遭,早在聯盟申請成立之初,就已經為了名稱一事與內政部往來協調多次。立委尤美女指出,2010年聯盟首度以「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名稱提出申請時,內政部回應「都市更新任務涉及專業,發起人應有相關學經歷背景」。

之後更名為「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卻再度遭內政部退回,認為「受害者」的名稱將會誤導民眾,以為都市更新會使人受害,最後更名為「都市更新公正促進協會」才終於申請成功。

對此聯盟理事長彭龍三氣憤表示,聯盟底下大約有數百名成員,都是都市更新實實在在的受害者,「但是小老百姓卻連說自己受害的權力都沒有。台灣到了這個時代,卻連團體要取什麼名稱的自由都沒有,還能有什麼公平可言。」

尤美女也認為,早在1999年的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文中,就已經解釋,人民團體對於其名稱應有自主決定自由,但內政部到現在,卻還在用近30年前制訂的「人民團體法」來打壓民眾結社的權力。

而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也痛批,台灣在簽訂兩國際人權公約後,就應該依照公約內容修改調整國內法令,「雖然人團法也提出修法草案,但實際上只是表面修法,對於人民集會結社的箝制卻絲毫沒有放鬆。」蔡季勳接著指出,都更受害者聯盟所收到的公文,連內政部的官印都沒有蓋上,「試問是有什麼樣的壓力,大到讓內政部連自己的行政流程都沒辦法跑完,就得匆匆寄出公文?」

對此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江國仁解釋,由於當初聯盟是以「公正促進協會」名義申請,因此希望能使用申請的名稱,但並非要求把網站內容撤下,只是要「正名」而已。而當聯盟成員詢問,網路上有無數的為申請核准的組織,內政部是否會逐一以人團法對其提出警告,對此江國仁表示,內政部通常不會去管理網路上的團體,只是因為有人檢舉,所以才發文給都更受害者聯盟。

至於最初申請時不願意讓「受害者」名稱通過,江國仁也強調,因為都更權利人可以透過許多管道表達意見,所以不要自稱是「受害者」。江國仁也強調,只要透過會員大會同意,聯盟隨時可以變更名稱,之後報內政部核備即可,他也承諾,只要聯盟提出更名的申請,內政部一定核准。

而公文尚未蓋官印的問題,江國仁也強調,會在回頭檢視是否有誤,不過公文中「七日內撤下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網站資訊」的要求依然得執行。但在江國仁查驗之後發現,該公文的確漏蓋官印,因此不能算數,內政部也將修改公文內容後在補發一份給聯盟。

只是內政部反反覆覆的作為,已讓聯盟成員感到憤怒,都更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強調,今天政府發一個公文,讓民眾擔心受怕好幾篇,然後又說搞錯了,實在荒謬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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