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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鐘聖雄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中科四期引水工程預計取用彰化溪洲莿仔埤圳農業用水,引發當地農民不滿,10日當地農民與環保團體提出證據指出中科管理局涉嫌偽造為書,將原本調撥農業用水期限擅自延長一年,因此同日下午3點,農民與環保團體也前往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

台灣水資源保護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指出,在2009年中科四期環境影響說明書的修訂本中載明,水利署表示大度攔河堰預計2016年完成,中期用水將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以加強灌溉方式調度,而中期用水期限為2012年至2015年。

但是在修訂本環說書通過環評審查後,2010年送進環保署的環說書定稿本,卻悄悄將「2012年至2015年」的期限延後一年,成了「2012年至2016年」。陳椒華直言,當初通過環評的是「2012年至2015年」的版本,後來卻改成「2012年至2016年」,同時將修訂本中「用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水利署於2009123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號函同意在案」等字句刪除,讓環保團體認為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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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環保團體的質疑,水利署副總工程司江明郎解釋,一開始寫調度期限至2015年,可能是因為原本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方案規劃是是大度攔河堰,而當時大家對於大度攔河堰的工程進度較樂觀,預計在2016年完成,因此把期限寫到2015年,但後來大度攔河堰在20091123日決議進入二階環評,工程時間至少延遲一年,因此在比較務實的考量下,才將調度期限延一年。

「不過我印象中中科管理局沒有跟我們提出修改要求,這部份的行政程序是否沒有補齊我們還要再瞭解。」江明郎表示,水利署是被動單位,如果要修改也是中科必須提起,不過中科究竟有沒有提他已不記得,印象中是沒有。至於水利署是否有發出修改後的公文,還得要再找找當時的資料,他表示,因為承辦人員已經更換,新的承辦人員也不是很清楚,目前都還需釐清。

而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則表示,環說書的定稿本應該是根據環評決議作修改,之後改成2016年應該是為了配合大度攔河堰。至於是否有向水利署申請變更,楊文科表示,「變更修改應該是有依據啦,我們會趕快找出相關依據。既然環保團體要提告,我們也會在法官面前解釋清楚。」

至於審核環說書定稿本的環保署,綜計處科長孫維謙表示,目前環保署還在收集相關資料,瞭解程序上是否有問題,她也表示,定稿本通常是補充不影響環評結論的資料,或者做文句上的修正補正,至於這次中科管理局在定稿本中更改了調撥用水期限是否有問題,環保署仍在釐清,也會儘快給外界一個交代。她強調,「依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而署長沈世宏則表示,定稿本不能違反環評結論,也就是調撥用水只能到「長期水源完成後」,至於修改的程序問題要看水利主管機關的規定。

不過水利署第四科科長吳明昆表示,中科管理局提出用水計畫書是因為環評需要,而水利署只是配合審查的單位,至於中科修改調撥用水的期限,只要環保署原則上同意,因為政府是一體的,因此水利署也會同意,至於環保署審查的實際狀況,水利署這邊並不瞭解,另外水利署目前尚未收到中科管理局提出修改用水計畫的申請。

對於環保署與水利署皆無法清楚說明中科變更期限的問題,陳椒華痛批,當初台南永揚垃圾掩埋場也是開發單位擅自修改環說書定稿本,「環保署不把關,那以後大家都隨意修改定稿本就好了!」另外對於水利署表示原則配合環保署,陳椒華也痛批,水利署是水權的主管機關,怎麼可以只是配合。

而中科管理局涉嫌竄改環說書內容,陳椒華也批評,延長一年就能讓彰化農田水利會靠販賣農業用水多賺一年的利潤,每噸3.3元的售價讓它們一年可淨賺8千多萬,因此延長年限也有圖利嫌疑。陳椒華也直言,根據環評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因此中科管理局已有偽造文書嫌疑,對此環保團體與農民也在同一天向台中地檢署按鈴控告。

 

而環保署也在當日稍晚發出新聞稿表示,中科管理局在環評審查結束後,就非屬補正確認範疇的中期用水期程,在未告知環保署情況下,逕自變更改為「2012-2016年」,導致有審查資料與定稿資料不一,環保署也將要求中科立即更正。並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查明是否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及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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