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環保署13日召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環評,該項政策環評內容中打算彈性調整飲用水保護區範圍,讓地方政府得以提出調整或廢止申請。但這樣的調整卻讓環保團體感到驚慌,認為一旦廢止保護區,等於大開後門讓保護區土地可進行開發,未來將嚴重影響水資源保育。

根據環保署毒管處提出的政策環評說明書,目前已公告飲用水保護區共86處,飲用水一定距離地區49處,合計面積佔全台10.78%。由於保護區範圍內限制開發,影響發展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個案等,造民眾認為現行保護區範圍過大,所以提出變更甚至放寬管制與限制的要求。

對於調整保護區範圍,毒管處也提出三項政策方案,其中主方案為:維持現有保護區範圍與管制方式,但依現實需要座談性調整。地方主管機關可依據取水口遷移、災後地形地貌改變等因素,提出個案範圍調整的申請。或者對於已經無取水功能的地區進行保護區的廢止。

替代方案則為:針對目前保護區進行通案檢討,配合地理圖資與各機關所更新的土地利用與開發資料等,針對保護區進行評估,及後續範圍調整,讓保護區範圍擴大或縮小。而最後的零方案,則是保持目前保護區數量,僅加強落實管制作業。

只是這樣的政策規劃讓水資源保育聯盟感到憂心,水資源保育聯盟辦公室主任粘麗玉表示,過去經濟部水利署劃定「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民國87年環保署又在其中劃出了「飲用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另外飲用水保護區屬於第一類水體,管制標準相較於自來水保護區所屬的第二類標準嚴格許多,例如第一類水體的總酚標準為0.005mg/l,而第二類水體則是0.05mg/l,兩者相差10倍。

「以高屏溪自來水保護區為例,其中飲用水保護區僅佔4成的面積,其他範圍則可以進行開發,且管制標準相對寬鬆,也導致整體水質日漸惡化。」粘麗玉強調,這次政策環評打算調整保護區範圍,雖然保護區可以擴大也可以廢止,但大家都知道擴大有多難,廢止卻相對容易,只要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即可,一旦修改法令,等於讓許多保護區解禁。

彰化環保聯盟監事吳麗慧也強調,環保署提出的書件中指出飲用水保護區劃設後讓重度污染河川比例明顯減少,「但實際上中度污染的河川卻是從15.4%上升到2010年的24.6%,環保署的資料卻是避重就輕不提中度污染增加的問題。」吳麗慧也指出,雖然環保署認為廢止保護區,許多法規一樣可以保護環境,但是飲用水保護區的標準和自來水保護區相差10倍,自來水保護區的管制這麼寬鬆,哪有辦法維持環境保護。

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嬌華更直言,當初讓環保署增設飲用水保護區根本是多此一舉,應該回歸一開始的自來水保護區劃設範圍,並且讓自來水保護區一體適用第一類水體標準,才能有效保護水資源。

對於毒管處提出政策修改,環評委員也大多認為飲用水保護區應從嚴管制,不宜隨意變更。委員劉益昌表示,就水資源保育的立場來看,採取嚴格標準比寬鬆來的好。且目前許多水文系統或是水庫並未納入保護範圍,「例如台北的北水道(陽明山水道)就不在保護之列,但這些部分也應該納入。」劉益昌也建議,「水資源保護應該從整體面向思考,和國土規劃並列討論,因此或許在環資部成立的過程中將這個議題納入討論更適當。」

委員歐陽嶠暉也指出,目前水資源利用現況就是地方政府要開發便向水利署要水,讓水利署去找水,而自來水公司只負責賣水,不管水資源保育。但水資源保育應該建立上下游流域管理機制,並且納入民間團體一起共管,同時讓地方政府與管制單位依據土地利用相關法令制訂規範項目,而不是由環保署劃出飲用水保護區就足夠。

由於多數委員都認為放寬保護區調整的門檻,對於水資源保育將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主席陳尊賢也在建議結論中載明,保護區範圍變更以「不得影響現在及未來自來水或飲用水之水質與水量」為原則,除有飲用水取水口已廢止或變更或因集水區稜線改變等情形,且經公開審議通過者外,原已公告保護區不宜廢止或變更,以保護既有水源。

不過陳椒華仍認為這樣的限制不足以保護水資源,陳椒華指出,就算飲用水取水口已經不使用,但當地仍然是自來水保護區,可是自來水保護區並沒有受到嚴格的管制,造成現在許多地區進行開發後發生污染,若是讓沒有取水口的地方廢止了飲用水保護區,等於是讓可開發的區域擴大,也將對當地水資源造成更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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