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上週四(8月30日)行政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預計10月1日讓無爭議的部分條文率先上路,其餘條文則在立法院下的會期中列為優先法案儘速修法過關。但對於行政院修法前未採納民間意見,修法後發現條文窒礙難行才選擇性分階段上路,民間團體3日舉行記者會嚴重譴責行政團隊已成「違憲內閣」,痛批行政院此舉侵害立法院權限,恐構成憲政危機。另外民間團體也憂心此例一開,所有法案都可分階段上路、選擇性執法,那麼修法意義將蕩然無存。

2010年修法完成的個資法,修法通過後2年半遲遲未上路,如今卻打算以「分階段實施」方式實行,部分窒礙難行條文甚至必須再次修法。目前爭議較大的分別為第6條、41條與54條。這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中,針對第6條個人敏感資料部分增定例外條款,允許在「個人同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以收集個人資料。

而41條中對於「非意圖營利」行為觸犯個資法的罰則,由於外界認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在這次修法中也予以刪除。但若是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刑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爭議最大的54條,原本規定業者對間接蒐集的個資,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補行告知動作,但這項規定光是銀行信用卡業務就牽涉6千萬人次的客戶量,要在1年內告知完成並不容易,因此這次修法也改為「得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對於行政院再次提出修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練解釋,個資法通過後法務部召開施行細則修法公聽會,才發現部分內容不易實行,例如第6條中若不增加「個人同意」,那個民眾在醫院進行的健康檢查報告將無法拿到另一間醫院去作為診療的資料。而容許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使用個人資料,未來媒體在報導殺人或強暴犯的資料上才不會有問題。

而54條中修改「補行告知」的規定,則是因為原本法令中第9條對於「告知當事人」部分已有相關規定,這次修法則是讓第9條與第54條的條文內容相符。

不過面對行政院提出分階段實施的策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直言,第6條中加入「公共利益」為前提下得以收集個人敏感性資料,但是所謂的「公共利益」根本是「帝王條款」,在行政機關對於「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不清的前提下,一旦任意冠上這四個字,個人資料根本等於沒有受到保障,「個資法中對防範個人資料被輕易取得的作用也等於不存在了」。

立委吳宜臻也直言,法務部以媒體報導為理由,加上「公共利益」這個前提,但實際上在媒體報導飲用上早已有相關解釋,根本不需要在個資法中特別加註。

另外雖然邱文聰也同意刪除「非意圖營利」而侵犯個人資料時的刑事處罰,但他也強調,其他相關法令中止針對「洩漏」個人資料訂定行事處罰,但個人資料遭侵害不僅僅是洩漏,在收集、流通等過程中其實都侵害個人權益,而這部份卻沒有定下罰則,恐造成執法上的真空。

至於原本規定的「間接收集個人資料行為需在1年內完成補行告知」,卻因為窒礙難行而修改,邱文聰則諷刺,修法通過已2年半,拖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完成補行告知的動作,那麼就算再給10年時間大概都無法完成。邱文聰也強調,由於這3條暫緩實施的法令在個資法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都沒有相關規定,換句話說如今暫緩實施,等於是讓法令保障呈現真空狀態。

前立委、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質疑,當初修法通過後立法院決議由行政院則其公告實施,是因為個資法相關配合的子法過多,為了行政機關全數修法完成後統一上路,因此讓施行期限交由行政院決定,「但是現在行政院卻是分階段實施,覺得可以做的先上路,不能做的就再修法,等於是無視立法院的存在。」黃淑英也痛批,修法通過2年多了,現在才說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中間這段時間行政機關為什麼不去調整。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則表示,修法前行政機關不採納民間的意見,倉促修法後發現窒礙難行,現在才要分階段實施,如果這樣的案例一開,將來所有的法案都可以亂修一通後再分階段施行。吳宜臻也直言,行政院選擇性執法已經侵害立法院的權限,行政團隊根本是「違憲內閣」。黃淑英也呼籲立法委員應該站出來譴責行政院的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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