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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強拆民宅,引爆民間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的反彈。強拆過後,中央、地方砲口一致同意修法,而日前內政部修法版本出爐並送入行政院,不過行政院要求內政部再徵詢各方意見,因此4日內政部營建署舉辦修法公聽會,邀請各公會組織與專家學者共同提供意見。

雖然主管機關積極進行修法,但公聽會舉行同一天,文林苑基地現場卻發生嚴重衝突,也讓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質疑,因文林苑而起的修法程序,卻不回頭處理文林苑都更案中產生的問題,加上修法後不溯及既往,目前已有爭議的案子將無法獲得解決,這樣的修法有何意義。

這次修法營建署共提出48條修正,新增17條,刪除1條,修正後合計83條,而公聽會上營建署也針對「提高同意門檻」、「增加同意書撤銷權力」、「改由法院判決後才可執行代為拆除」等7項修法議題進行討論。

文林苑強拆案讓外界質疑都市更新允許多數決處分少數人財產,為解決多數決造成的問題,內政部修法預備提高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同意比例,由原本的1/10提高為5/10,不過民間卻再度出現不同聲音,憂心提高比例後4、5層樓老舊公寓在整合上更加難以執行,加上修法版本新增土地所有權人在公開展覧期滿前可無條件撤回同意書,也讓外界憂心將增加都市更新推動的不確定性。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指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無條件撤銷同意書,對於實施者來說將增加許多執行上的風險,因此至少應該加上「實施者有資料提供不全、損及個人權益」時才可撤銷同意書,避免所有權人隨意撤銷的可能。建築師公會代表則強調,撤銷同意書並非都市更新唯一的退場機制,主管機關應該思考不隨意撤銷同意書的狀況下增加其他退場的方式。

另外由於地方政府代為強制執行拆除業務,讓民間反彈有違憲之虞,這次修法內政部也提出交由法院判決後再決定是否強拆。但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認為,法院審判曠日廢時,而實施者申請的建照卻有時間限制,期限一到將得要重新申請,因此交由法院決議恐對都市更新推動相當不利。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也認為,可以維持地方政府代為執行的權力,只要在代為執行前進行協調會,且依據協調會結論來執行後續程序即可,至於遭到拆除的不同意戶,若認為權益受損,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

而原本內政部在這次修法中預備刪除的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多數決協議合建少數不同意戶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等條文,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也反應,由於實施者在整合到最後階段後,如果遇上1、2戶不同意,將可能影響整體都更進行的速度,因此保留多數決協議合建的條文才能讓實施者擁有一定的彈性。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強調,現在多數實施者都是先與土地所有權人簽下私契,再以權利變換方式走審查程序,獲得租稅上的優惠,但是並非所有住戶都願意簽下私契,如果不保留多數決的條文,等於是讓其他同意戶都動不了了。

不過對於各公會提出修法意見,希望能夠放寬都市更新的執行彈性,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常務理事劉欣蓉反駁,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只談「改建」不談「都更」,在這樣的前提下提高同意門檻和增加住戶撤銷同意書的權力,都是為了保障住戶的權益,「畢竟現在許多案例中,同意戶都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簽下同意書,但想反悔時卻無法抽身」。

另外交由法院判決決定是否由公權力代為拆除,是因為都市更新基本上剝奪了人民的財產權,「即使台北市政府喊出一坪換一坪,那也只是表面上的假象,實際上所有權人的土地持份面積是減少的。也因為財產權遭到剝奪,因此在執行上需要更加慎重。」

參與台北市政府都更修法小組的律師蔡志揚也指出,地主若與實施者先簽有私契,那麼撤銷同意書有可能違反契約,實施者也可以要求賠償,因此並非沒有保障。另外是否強制執行是訴訟是交由行政法院裁決,並不需要經過三級三審制度,時間上並不會像一般訴訟那樣耗時。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金家禾也痛斥,權利變換並非協議合建的補充,不能因為協議合建走到剩幾戶不同意,就改以權利變換方式經由多數決強制將少數人納入都市更新中。「今天你們都說有簽私契、是假權變,那以後在審議上大家都說清楚,要走權利變換就真的走到底。」金家禾也強調,目前的修法版本已經是妥協的結果,因此不能再有任何讓步。

而雖然內政部召開修法公聽會,但是漫長的修法討論對於目前發生爭議的都更案卻沒辦法提供實質上的幫助。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強調,在公聽會開始的同一天,文林苑的現場工人與聲援群眾發生激烈衝突,王家嬸嬸甚至得站在怪手前阻止怪手前進,而聲援學生則是徒手抓住怪手企圖阻止工人破壞王家土地上的物品和沙包。

陳虹穎直言,由文林苑而起的修法討論,卻無法解決文林苑的問題,未來法不溯及既往,即使修法完成對於文林苑也不會有什麼幫助。但是但同樣的狀況在韓國也正在發生,而韓國則是由政府組成過渡時期的中繼協助機制,讓這些正在發聲爭議的案子有解決的可能,「因此在修法的同時,內政部更應該思考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文林苑的後續處理,不要讓現場工人與學生在整日的衝突中不斷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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