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圖片來源:國道收費員自救會

「我們的勞動身份都是他們說了算,一下子說我們是公務員不適用勞基法,一下又說我們是勞工。其實我們只有一天是公務員,就是五一勞動節那一天,所以我們不能放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總幹事孫藝鳳調侃地說著。

談起去年底至今的收費員抗爭,孫藝鳳嘆口氣無奈地說,由於收費員狀況相當複雜,每次記者會只有短短幾分鐘,根本說不清楚,導致很多民眾覺得收費員只是想要更多錢,實際上收費員被資遣不過領到幾十萬,而遠通協助轉職的工作也充滿狀況,大家只是想要合理待遇,卻爭取得如此辛苦。

根據交通部與遠通的合約,遠通必須在今年六月底前全數將收費員安置完成,但根據自救會統計,目前未申請安置加上曾接受安置卻又離職的收費員高達五百八十一位,未安置率近五成。

而會有這麼低的安置率,原因出在遠通一開始的轉職安置設下許多門檻,「例如餐飲業要求中餐執照、業務需要中英打字執照」,孫藝鳳說,這些要求收費員都覺得合理,但至少應該要有輔導協助取得執照的管道,而不是僅僅開了職缺看你要不要申請,就算盡了他們的責任似的。

因為多數職缺有門檻限制,收費員只能選擇前往同一企業下的愛買或摩斯漢堡工作,但轉置後卻面臨職場霸凌問題。「因為遠通的合約裡有載明保障五年薪資,也就是說轉職後的五年間,收費員的薪水要維持與過去平均薪資一樣。」協助收費員抗爭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吳靜如舉例,收費員平均薪資三萬五,愛買平均月薪兩萬二,所以遠通還得補一萬三給收費員。

「許多店長或主管會以『你薪水這麼高,多做一點也是應該的』為理由讓收費員承擔較多工作。而同一個職場內的員工也會指指點點,評論收費員為什麼可以拿比較多錢。這些狀況對收費員造成一定壓力。」吳靜如說,之前一名收費員轉職到摩斯漢堡工作,一天工作十二小時都不敢喊累,因為他不想要被別人說「收費員吃不了苦」。結果硬撐了幾個月,最後腕關節受傷開刀,醫生警告非得復健才能繼續工作,讓收費員只得選擇離職。

轉職情況不理想,讓轉職後繼續工作的比例少的可憐。例如在0六年到一三年間配合精簡而轉職的兩百四十四位收費員中,選擇轉職後現在還在工作的僅有兩位。

但高公局並不關心收費員安置後適應狀況,只想協助遠通在期限內完成轉職媒合。「現在有兩百四十二位收費員都還沒接受遠通的轉職媒合,高公局就請過去收費站的站長到收費員家裡『關切』,要他們趕快來填轉職申請書,還一直強調『先做兩天沒關係,不適合再辭掉就好』。」孫藝鳳質疑,這樣的轉職協助根本只是做帳面功夫,沒有真心想要維護收費員工作權益。

也因為遠通的轉職安置讓收費員心灰意冷,因此轉而希望原雇主高公局能協助安置。在自救會抗爭下,勞動部終於在五月九日召開收費員工作權益協調會,會中交通同意清查所屬單位與控股公司的職缺,並在五月底提出。

但清查結果仍讓人失望,高公局人事室主任傅桂枝說,目前僅有桃勤公司有五十個職缺,她也強調:「國家安置是不可能的,國家現在精簡人事,要有業務才會有職缺啊!怎麼可以為了安置而去生出職缺來。」她也以過去公部門轉民營為例,強調這些案例中原本的公部門雇員也都是轉職到私部門去,因為這個業務就是移轉給私部門了。

而協助雙方協商的勞動部勞資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也表示,收費員感覺自己轉職過程被刁難,但遠通方面也感覺收費員習慣單一工作環境,不願意做其他工作,勞資雙方各說各話,勞動部雖然提供平台給雙方協商,「但我感覺收費員心裡已有定見,他們想要公部門協助安置。」

收費員安置陷入膠著,高公局與勞動部都不願再多使力,研究勞動法令的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感慨,過去公部門業務轉民營,頂多是業務轉移,但仍有勞動需求,但這一次電子收費卻是原本的業務消失,不再需要這些勞動力。「這麼特殊的案例,交通部難道不能再更努力一些,為收費員想想辦法嗎?」他也建議收費員或許可以針對「安置義務」問題進行訴訟,挑戰交通部在此案例上的安置責任。

2  圖片來源:國道收費員自救會

除了安置問題讓收費員持續抗爭五個月,當初高公局的資遣費不符工作年資,也成為另一個勞資爭議的焦點。

吳靜如解釋,過去收費員一直都是由人事行政總處的「人事費」來支付薪資,但0二年開始逐漸為由「工程受益費」(現改名為「通行費」)支付。表面上看起來薪資和福利沒有受到影響,實際上「人事費」聘僱的是公部門編制內員額,而「通行費」聘僱的則是臨時人員。由於0二年以後聘僱,或者0二年以前聘僱但之後有申請轉調單位的收費員,全都會改以「通行費」聘僱,因此從頭到尾以「人事費」聘僱的正式員工已是收費員中的及少數。

而由「人事費」聘僱的公部門雇員目前仍不受勞基法保障,換句話說面對資遣時無法以年資折算資遣費;至於「通行費」雇用的臨時人員則是在0八年以後才適用勞基法,年資結算到一二年,也只有五年年資可以折算資遣費。且那一年願意把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是因為臨時人員的衝擊最小,他們不算在公部門正式員額內,公部門就不用增加太多勞退福利,所以那一年勞委會選了臨時人員納入保障,實際上公部門裡還有許多種勞工,不在勞基法的保護範圍內」,林佳和解釋。

「那時高公局說要給大家『七個月的優退月支報酬』,我們還以為是資遣費之外多給的。之後才發現,是只有那七個月的錢,其餘年資多長它都不算。」孫藝鳳氣憤地說,收費員平均年資十三年,她自己就有十七年年資,有些人年資甚至高達二十多年,「但高公局就說『人事費』的是公務員,年資本來就不算;『通行費』的折算後大概三個月,現在給你七個月等於是多給。現在不論年資長短,一律領大約二十四萬的優退報酬。」

對於收費員質疑年資未被納入計算,傅桂枝強調,沒有被納入勞基法保障的年資,都有發給「離職儲金」,一切計算依法辦理,「行政部門也不可能說要多給,會被財會單位查啊!」但實際上能夠拿到「離職儲金」的僅有少數始終以「人數費」聘僱的收費員,多數轉由「通行費」聘僱者,根本沒有離職儲金。

「高公局那時說要轉由『通行費』聘僱時,一直強調薪資福利沒有影響,結果現在面臨資遣才知道權益差這麼多。」孫藝鳳感慨,同樣一個單位內受雇者的身份居然可以這麼複雜,而政府也只挑對它最有利的方式去做,完全不管勞工死活,「你看這個政府這樣帶頭玩法……。」

談起公部門一個單位居然可以有多種勞動身分,林佳和諷刺地說,在台灣也只有公部門才會充斥了各種聘僱身份的勞工,一個單位可以有臨時人員、編制內約聘僱、編制外約聘僱、自然人承攬……政府為了自己的目的,不停的更換勞工身分,重點是當它們要這樣搞之前,都會先把法令準備好,所以怎麼樣都不違法。

「而且雖然經常性勞務不應該使用臨時人員,但因為公部門的臨時人員一直到0八年才適用勞基法,所以在那之前根本沒有違法與否的問題。」林佳和也痛批,經常性的勞務卻使用臨時人員,根本就是不尊重勞務的付出,公部門帶頭這麼做實在讓人心寒。

由於多數收費員權益受損,因此自救會也要求交通部應參考過去「航空貨運站」、「桃園過境旅館」等民營化過程中,員工轉置的優退方案,研擬比照辦理給予收費員同等合理的資遣待遇。目前交通部準備在六月十三日提出可行性評估,而自救會也將在八日前往交通部夜宿抗議,緊盯交通部好好維護勞工權益。

 

收費員身份與福利比較表:

身份

人事費聘僱

通行費聘僱

年資結算資遣費

2008年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才可結算

退休金

2008年適用勞基法後依法提撥6%

(屆退休年齡才可領)

離職儲金

2005年勞退新制上路前,每月提撥本薪的3.5%。新制上路後改為提撥6%

2002年前以人事費聘僱者,轉換為通行費聘僱時已結算離職儲金)

年資

無年資累計

2008年適用勞基法後年資才累計

優退報酬

本薪七個月

加上資遣費共給本薪七個月

轉職補償

(不接受遠通安置,直接選擇離職者才有)

本薪五個月

本薪五個月

最大補償金額

離職儲金(約50 萬)+優退報酬(約24萬)+轉職補償(約18萬)=92

優退報酬(約24萬)+轉職補償(約18萬)=42

收費員平均年資

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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