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的案子偵結了。根據司法精神鑑定,經過台大醫院四次會談,加上與十八位證人訪問後,院方表示鄭捷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其判斷力,具有受審能力和參與訴訟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也有反社會人格特質、欠缺同理心等特徵。「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其判斷力」等於表示他無法因此免罪或減刑,檢查也因此要求法院對鄭捷處以死刑。

從八里謝依涵雙屍命案、嘉義醃頭案到鄭捷的捷運隨機殺人事件,震驚社會的兇殘手段,讓外界難以理解這些犯罪人的動機與精神狀態。而為了給予犯罪人一個公平受審的機會,司法單位必須仰賴精神鑑定做出判斷。但司法精神鑑定目前仍存在些許爭議,受限於時間與資源的精神鑑定,我們是否真能判別一個人到底是「病人」還是「壞人」?

台灣司法精神鑑定的目的不在於理解犯罪人的動機,而是要去判讀犯罪人在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得院區精神科醫師楊添圍解釋,台灣現行制度比較類似日本的簡易鑑定,透過會談、當時筆錄等,讓醫生判定犯罪人是否受到疾病影響,才有了犯罪行為。

也因為司法精神鑑定的目的被限縮在判斷「行為時」是否因病影響犯罪人的行為能力,專長司法精神醫學的台大醫師吳建昌認為,目前大約一天的精神鑑定即可完成判讀。不過遇到稍微複雜的案情時,也可申請「鑑定留置」,讓犯罪人長時間待在醫院接受觀察,判讀他的精神與心智狀態。

不過短時間的鑑定是否真能讓醫生做出判斷,曾參與精神鑑定過程的王醫師(化名)卻略顯保留,他強調目前的精神鑑定大多只有半天時間,在扣掉許多物理檢測後,留給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的會談時間極為有限,「我個人的經驗是不太有把握能理解個案狀況,所以之後寫報告時就得非常謹慎小心。」

相較於美國或歐洲在面對重大案件時,犯罪人可以待在療養院內接受長時間的精神鑑定,但台灣卻只有短短幾次面談,對此王醫生解釋,畢竟犯罪人進行鑑定得由法院付費,有沒有經費讓犯罪人進行較長時間的鑑定會是一個問題。另一方面一個犯罪人前往醫院,至少得有兩個看守所人員隨行戒護,「看守所都會強調自己人力不足,而法官也知道這個問題,所以通常會少做精神鑑定。」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國彥說道。

即使複雜個案能申請「鑑定留置」,但看守所和法院都會擔心犯罪人逃跑,而且「鑑定留置」更需要人力長時間戒護,因此實務上真正能「戒護留置」的個案並不多,翁國彥說,像是嘉義醃頭案的當事人就有「戒護留置」在醫院十幾天做觀察,但那也得要法官重視這部分,才有辦法做到。

但有重視精神鑑定的法官,同樣也會有忽略這部分重要性的司法人員,「像有些法官對於精神鑑定態度就很隨便,公文上只寫了一句『請評估被告行為時有無精神疾病』而已。」不重視犯罪人精神狀況的法官,甚至根本不顧犯罪人是否有「受審能力」,翁國彥說:「我自己就遇過一個個案,犯罪人在法庭上痛罵法官、連我們辯護律師都罵,這種情況根本以無法進行審理,但法官依然堅持繼續開庭。」法官願不願意給予犯罪人精神鑑定的機會,也影響了犯罪人的權益。

除了資源上無法給予犯罪人更充分的精神鑑定機會,現階段缺乏司法精神鑑定標準流程也影響了鑑定品質。翁國彥指出,基本的檢測大家都會做,但是除了智力測驗、會談等以外的其他檢測,就得看個別醫院要不要做,而這也關係到經費多寡。「像前幾年監察院提出一項糾正案,要求衛福部、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該訂定一個精神鑑定的標準流程,否則會影響鑑定品質。」

另外司法精神鑑定只判定「行為時」的精神狀態而不論長時間的生命經驗,學術界對此也提出質疑,中正大學法律係教授盧映潔指出,現階段司法精神鑑定只想一刀切出「行為時」有無發病,因為台灣的刑法認為它的目的是懲罰人的行為,所以只看行為當下,而會只要求鑑定「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對此王醫師解釋,這是為了避免有人「因病脫罪」,「畢竟有精神疾病不一定在犯案當下是發病的。」

盧映潔說,「很多人會問:『一個人的行為不是和他的生命歷程有關嗎?不理解這些生命歷程要怎麼判斷他的行為』,但這又牽涉資源問題,目前台灣的司法機構沒有資源給犯罪人更全面精神鑑定。」而且遇上重大案件時,外界總擔心犯罪人拿精神疾病作為脫罪藉口,似乎得要透過嚴厲的懲罰方式,才能換來正義,「我想這和我們的文化有關,大概是『包青天』看太多了。」盧映潔感嘆。

如何才能更全面的理解犯罪人?翁國彥舉例,像是之前謝依涵的案子,除了精神鑑定以外,還有犯罪心裡學者為其做了人格鑑定,「因為很多犯罪動機不明顯的案子,其實精神鑑定無法去解釋,反而是其他領域可以補充。」而這個部分在台灣也逐漸受到重視。

除了司法精神鑑定本身在資源上受到的侷限,精神醫學本身對於精神疾病範疇的界定也是另一個可能讓需要協助的病人,被歸類為需要被懲罰的壞人。「像是反社會人格就不被放在《精神衛生法》裡頭,也就不被視為精神障礙的一種。」曾任社工師的M說道。

而至於反社會人格為什麼沒被納入?吳建昌解釋,有一種說法是立法之初返社會人格還難以被治療,而《精神衛生法》的前提則是「可以治癒」,因此不被治癒的狀況就被排除在外。而這個奇妙的情況,也讓許多人被排除在「精神障礙」的認定範疇外頭。

當存在著如此多的不確定性影響著評鑑結論,個別醫生在主觀認定上也就出現不小落差,翁國彥舉例,像是曾經有個案子四個醫師做了精神鑑定,卻出現三種結論,也因為出現這樣的誤差,才有了監察院的糾正文。

「我們永遠也不可能理解一個重大罪犯腦袋裡在想些什麼,而這也是人類醫學的一個極限。」翁國彥說,正是因為當專業者都無法準確判讀一個人的精神狀態時,法院更應該審慎的思考這之間的生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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