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要跟市政府申請『代位求償』,但聽其他去申請的人說,程序上好像有些困難。禮拜四晚上市政府會有說明會,我們想先去聽聽看吧。」高雄市三多路上,眼鏡行的老闆一邊擦拭玻璃櫥窗,一邊談著氣爆後的復原工作。

店外頭是木板搭著的臨時棧道,路中央則是挖開的路面,還看的見底下管線交錯。外頭塵土飛揚和店裡的窗明几淨形成強烈對比,在店裡幾乎感受不到這裡曾受過氣爆的侵襲,「其實我們現在生意只剩三成,交通不便,誰會來你店裡……。」

氣爆後居民想要市政府協助「代位求償」,主要是因為目前氣爆事件尚未能釐清責任歸屬,即使釐清後再進行賠償訴訟,又得耗費一段時間。對於亟欲重建家園的居民來說,等待訴訟後給予賠償,根本緩不濟急。如果能夠先有政府支付賠償金額,一般民眾就能更快走進復原工作裡。

在研議法令規定後,高雄市政府目前推出以「債權讓與」方式,代替責任對象先行墊付賠償金額,等到未來釐清肇事責任後,再由市政府代位求償、進行訴訟和追討賠償。

高雄律師公會前理事長蔡鴻杰解釋,所謂的「債權讓與」多用在民事案件,最常見的就屬銀行將不良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再由資產管理公司標售。而高雄市政府的作法是先由居民提出賠償金額,再由市政府的審查會審查賠償金額數目。當市政府與居民對賠償金額達到共識後,雙方簽約由市府先代墊這筆賠償,而市民將追償的權利讓與市府,之後就由市府出面向責任對象追討賠償金。

蔡鴻杰說,一般民事的「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一旦出售不良資產後,所得全數歸公司,但高雄市政府則是強調,最後訴訟的賠償金額只要大於目前代墊的賠償金額,市政府在扣除過程中的行政成本支出後,會將剩餘金額分發給民眾。

目前高雄市政府計畫召開五場說明會,向民眾解釋「債權讓與」的法律問題,「九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個月,市政府也開始受理『債權讓與』的申請。之後希望能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趕緊將賠償金先發給民眾。」蔡鴻杰說道。

利用「債權讓與」方式先協助災民取得賠償,蔡鴻杰說:「高雄是第一個採用這樣作法的,算是相當進步的思維。」不過「債權讓與」也可能面臨責任對象無力支付賠償金額,最後得由地方政府自行吸收賠償等風險。如此一來,責任對象造成的傷害得由納稅人埋單,也等於是讓責任對象的內部成本外部化。

另一方面因為沒有法令硬性規定,所以面臨類似的公害事件,是否願意啟動「債權讓與」模式就得看地方政府願不願意負責這責任,畢竟代墊賠償得由地方政府的預算中支出,並非每個地方政府都有能力負擔的起。

大型公安事件,本就不該由地方政府各自研擬賠償補償機制。對照國外大型公害事件,例如二○一○年英國石油(BP)漏油事故後,美國政府與BP協議,由英國石油拿出兩百億美元作為油污賠償和相關失業賠償。台大公衛學院教授詹長權說,國外傾政府之力去跟責任對象達成賠償協議,他懷疑台灣的公權力有打算這麼做嗎?「像三十年前米糠油中毒事件,到現在業者也沒有賠償啊!」

在台灣,重大災害事件只會以個案型態出現,很難在制度上促進改變,有時依靠民間力量甚至比依靠政府更多,結果大家繳稅給政府,出事時還要捐款來補政府的洞。相較於美國,一九九九年華盛頓州貝林漢(Bellingham)發生汽油管爆炸,二十多萬加侖汽油外洩,大火造成三人死亡。管線公司除了付出一億八千多萬美元進行賠償、重建,法院還還要求廠商捐出四百萬美元成立信託基金。這個「安全貝林漢」基金後來在監督管線安全和推動立法上發揮起重大影響力。

但制度上若要由中央政府協助代墊賠償和訴訟,至少得有專責單位與專款能夠使用,例如比照勞動部「薪資墊償基金」模式(由資方提撥薪資的○○二五%作為基金),由可能造成公安風險的企業每年稅收中提撥一定比例成立相關基金,做為公安意外的代墊賠償,建立一套通用的賠償機制。

不過二○○九年莫拉克風災後,雖然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成立重建委員會跨部會整合推動重建工作。之後修訂《災害防救法》,設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並設立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配置專責人力,不過專長「災害與風險管理」的銘傳大學建築系副教授王价巨悲觀得說,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只是個空殻,成立的:「災害防救辦公室只是二十五人的幕僚單位,沒有預算,不是業務單位。當然不可能負責像『薪資墊償基金』這樣的基金。」

目前每一次面對天災人禍,首先就得釐清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後續的賠償、救災都交由主管機關負責。王价巨說,中央缺乏主導防災救災的單位,災害發生,負責的主管機關又各不相同,「光是大家互推誰是災害主管機關就先推個三天,你說這個基金要誰來主導?又該放在誰那邊?」

「防災救災強調無縫接軌,但我們的制度卻到處都是縫。」王价巨無奈得說。而在中央缺乏制度前,每一次的天災人禍,社會只能繼續依靠大眾的善心,來補足防災救災體系上的缺口。高雄氣爆後能不能在法制上有所進步,讓應當負起社會安全責任的企業之富這些成本,恐怕還得看政府後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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