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修法完成的個資法,修法通過後2年半遲遲未上路,如今卻打算以「分階段實施」方式實行,部分窒礙難行條文甚至必須再次修法。目前爭議較大的分別為第6條、41條與54條。這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中,針對第6條個人敏感資料部分增定例外條款,允許在「個人同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以收集個人資料。
而41條中對於「非意圖營利」行為觸犯個資法的罰則,由於外界認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在這次修法中也予以刪除。但若是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刑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