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引發廠商利益受損、恐申請國陪問題,立委吳育昇日前提出修法,企圖將行政程序法中對於「廠商信賴保護原則」的規範納入環評法,由權責機關自行判定是否應撤銷開發許可,避免類似中科爭議事件再度發生。此言一出引發環保團體與法界人士同聲撻伐,綠黨召集人潘翰聲表示,這樣的修法根本是破壞環評和憲政體制。

吳育昇認為,廠商經合法程序申請並經許可的開發行為,在環評遭法院撤銷後跟著消失,有違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提案修法。在吳育昇提案的版本中,環評法第14條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明定環評審查結論公告經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原開發許可處分是否撤銷,應回歸「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相關規定,判斷有無「不得撤銷」的情形,而非「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也就是說根據行政程序法117條,一旦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以及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公益者,不需撤銷開發許可。

對於吳育昇提案修環評法,沈世宏則表示委員的提案是讓原本不清楚的法條寫的更詳盡,至於是否贊成這樣的修法方向,沈世宏表示,「讓法條寫清楚一點,沒什麼好反對的。」

針對這樣的提案內容,中科三期居民委任律師林三加質疑,開發許可是立基在環評結論上,法院撤銷環評結論,開發許可跟著失效,但現在修法卻是要讓權責機關判定開發許可是否得撤銷,企圖讓開發許可與環評結論脫勾,只會造成權責機關本身的矛盾,一個沒有環評結論卻可開發的案子,「非常可笑!」

林三加強調,中科三期的案子發生後,各界都有修改環評法的聲浪出現,但是修法是針對如何在程序中避免瑕疵,防範中科事件重演。當民間都深思反省中科案帶來的教訓時,反而是行政機關自始至終都沒有認真研讀法院的判決書,甚至還有立委本末倒置,提案讓環評法更符合廠商需求。

至於中科三期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長吳敦義、環保署長沈世宏與國科會接跳出來強調廠商信賴保護原則,並做出停工不停產的荒謬結論。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林仁蕙指出這一期的法學雜誌就針對這個案子做了詳盡的討論。

文章中對於政府念茲在茲的「信賴保護」做了強烈批判,認為中科三期廠商根本不適用這項原則。而各行政機關不斷強調廠商利益,根本是「上下交相賊」。

林仁蕙也質疑當初中科三期向當地保證的經濟繁榮、就業機會,居民根本沒有感受到,反而是在訴訟過程中感覺到政府對於民眾利益的藐視。對於吳育昇的提案,林仁蕙質疑一個並非法律背景的委員憑什麼提出這樣的修法方向。

而長期關心環保議題的律師詹順貴也表示,環評法是為了保護環境,現在修法卻是為了保護廠商,企圖讓違法廠商可以就地合法。他強調,環評被撤銷是因為它經不起司法的檢驗,至於廠商要求國賠能否通過另有法律去判定,但現在修法卻只考慮廠商利益,而忽略環評法開宗明義保護環境的主旨, 他生氣的表示,「乾脆提案將環評法廢掉!」

立委提案修法,讓權責機關判定是否撤銷開發許可,未來民眾即使勝訴,開發單位也可能因廠商信賴保護原則而得以持續開發,此舉無異是對民眾的二次傷害。詹順貴沈痛的說,行政獨大,司法和立法都得為它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oo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