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近年重大爭議開發,讓環境影響評估的功能備受質疑,而環保署也在近期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修改草案,新增附表詳列應進入二階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項目。只是12日的修法研商公聽會上,環保團體與法界人士砲聲隆隆,認為這樣的修法,暗示了應該進入二階的開發項目,未來開發量體不到標準,但影響層面大的開發案,恐不需進入二階環評。

環保署表示,由於過去多起重大開發案,顯示出各方代表對於是否進入二階環評的標準各不相同,為了讓評估審查的權限回歸委員,同時方便委員認定是否進入二階,因此在修法上,將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第19條加上「重大開發案附表」,列出應進入二階的開發項目。

根據環保署新增的附表,應進入二階環評的各項開發案包括:興建面積達1千公頃以上的工業區、科學園區等;興建長度超過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山坡地或一般保護區等開發面積超過10公頃以上者等共10項內容。

只是環保署的修法方向,地方政府並不買帳,新北市代表認為,這樣的標準未來許多不在附表之列的開發,若被審查應進入二階,恐怕會讓行政機關遭到廠商控告。新北市建議,環評本身的爭議,應該回頭檢視環評法是否有修法必須,才是正本清源。

而台中市代表也認為,面積超過1千公頃的開發案並不多,且開發面積與它的影響性並不一定成正比,台中市建議,是否進入二階,應取消附表方式,回歸環評委員審查。而金門縣代表也質疑,金門10多個開發案,全都不到1千公頃,但主管機關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未來究竟要不要進入二階環評?

雖然環保署解釋,並非附表的開發內容才要進入二階審查,只要委員認為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者,都可以決定進入二階,但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也強調,附本身是一種強烈的暗示,告訴委員哪些才要進入二階,一旦不在附表內的開發進入二階環評,恐怕環保署遭廠商控的比例將會大增。

加上環保署自己修法增列附表,未來在訴訟上恐怕不易勝訴,蔡雅瀅表示,環保署本來想服務廠商,結果修法之後還被告,這真是環保署最悲哀的地方。蔡雅瀅也強調,環保署一邊說要回歸委員審查,另一邊卻又增加附表暗示委員哪些項目需進入二階,根本就是自相矛盾。

另外對於環保署認定1千公頃以上的開發案,或者長度超過50公里的快速道路需進入二階環評,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認為,許多重大爭議案包括中科四期,頂多也才600公頃,而蘇花改則只有38公里,依照環保署的標準根本不算重大開發,但它們卻都影響深遠。林仁惠質疑,1000和50這些數字究竟怎麼定出來的,環保署應先說清楚。

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施月英也表示,環保署不應以開發面積做為「重大開發」的判準,而是應該以「區位」來考量。她舉例,中科四其所處的地層下陷區,國光石化預定地的大成濕地,都是敏感區位,這些地方才應該劃定不予開發,或者在上頭規劃的開發案都需進入二階環評。施月英說,環保署根本搞錯修法方向,甚至以開發量體做為判準,實在很可笑。

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林三加則直言,環評法中要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需進入二階環評,但施行細則第19條的修法卻是要求「開發單位採取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載各項減輕措施後,仍有其他不利影響之虞」才需進入二階環評,修法內容根本違反母法。

而對於環保署預備修法,林三加也批評環保署動機不純正,林三加表示,過去10年來行政法院針對環評案件提出許多進步的見解,環保署在修法前,應該了解自己敗訴的原因,「不能因為自己輸了就去修法,依靠修法來剝奪司法審查的權力。」林仁惠也強調,將會遊說立委針對環保署的修法內容召開公聽會,以免環保署只是行禮如儀的走完程序,卻完全不聽民間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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