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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在業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拆除後,都市更新受害者個個風聲鶴唳,擔心一旦開始強制執行,各地區的都更案將陸續遭到拆遷,不同意都更的住戶,即使擁有合法的產權,也得被迫遠離家園。14日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立即修改都市更新條例中的「強拆條款」,保障民眾財產權。

根據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第25之一,以協議合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事業,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即合法建物所有人同意者,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4/5同意,即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換句話說,剩下不同意的住戶,也得被強迫參與都市更新。都更條例25之一,也因此被各受害者戲稱為「強徵條款」。

另外第36條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後,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限期在30日內自行拆除,屆期不拆除者,實施者得予請求地方政府代為之。這樣的規定,也讓都更受害者氣憤,這些條款根本是讓公權力作為建商的打手,建商只要申請,就可以讓地方政府進行強拆。

目前捷運永春站附近,由森業營造負責的都市更新,以及士林區由樂揚建設負責的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實施者都已援引都更條例36條,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代為執行。立委林淑芬痛批,這樣的法令根本是只要建商看上一塊土地,不但可以圈地強制進行都市更新,甚至連政府都站在建商那邊。

她強調,每個人都可成為都市更新的受害者,只要這樣的法規還在,每個人都可能遭遇都更,而且只能欲哭無淚。而立委田秋堇也質疑,這樣的強徵與強拆條款,是否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

雖然都市更新打著公共利益之名,企圖改善老舊社區的生活品質,但實際上規劃中的都更案,卻隱含了公共安全危機。以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為例,目前的道路僅有3.3米寬,但根據台北市「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5樓以下建物需保留3.5米通道;6樓以上建物則需保有4米道路以供救災車輛出入。文林苑為來將是高達15樓的大廈,消防通道卻不足4米。

之前文林苑都更案中反對進行都更的住戶王耀德也曾向台北市消防局反映這項問題,當時消防局表示將會針對通道過窄等問題,建議台北市政府前往當地現勘,不過事後消防局以公文告知王家,「現有道路寬3.5公尺,加計無遮掩人行道,合計寬度達4米以上。」

只是緊臨消防通道的郭元益大樓本身並無參與都市更新,且無遮掩人行道屬郭元益私有土地,目前人行道上不但有許多障礙物,還有郭元益自己的招牌,這些障礙物能否移除,消防局並未說清楚。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也指出,過去的公聽會上,也有住戶提出消防通道的疑慮,但是相關內容最後卻沒有出現在後續的書面資料中,讓人質疑是否有意遺漏。

彭龍三也痛批,這樣的都市更新,不要說公共利益,就連基本的公共安全都沒有。而且這個消防法規出問題的個案,居然還獲頒「消防救災獎勵」,獲得台北市政府2百多平方公尺的容積獎勵。

記者會上,台北市都市更新處事業科股長江中信則一再強調,這個都市更新案能夠核定,是經過一定程序審理,而審理過程也都有邀集相關部門一同參與。他強調是政府「一切依法行政,在中央訂定的都市更新條例下進行」。

江中信也表示,雖然中央規定的條例中,只要獲得4/5同意比例即可,但台北市卻施行更嚴格的規定,只要有超過5戶不同意,便不能進行都市更新。只是「5戶」的數字如何定出,剩下的5戶又該如何。江中信僅表示,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中有補償機制,民眾可以依法申請。

另外江中信也強調,之前已針對王家不同意都市更新召開5次協調會,如果有需要還會再召開。他也表示是政府沒有強拆的期程,只是因為實施者依法申請,市政府就必須依法辦理,因此目前也有進行強拆時的警力佈署。

彭龍三直言,目前的法規只有提供建商可以依法要求地方政府代為執行拆遷,卻沒有讓人民可以依法申請不得都更,換言之整套法令完全偏向建商,讓老百姓無力捍衛自己的財產。而王家也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希望能夠再度召開協調會,讓都市更新有轉圜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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