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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引發都市更新條例違憲爭議,行政院也推出修法版本變更爭議條文、提高同意比例,希望避免文林苑事件再度重演。而民間也提出對應版本加強保障既有住戶的權益。19日立委林淑芬舉行民間版本說明會,邀請律師、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共同提出意見,讓修法更完整。

文林苑都更案讓各界開始思考「多數決能否處分他人財產」,以及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進行的多數決是否違憲。協助提出民間修法版本的律師詹順貴表示,從「是否違憲」的角度思考並提出修法條文,首先必須解釋「多數決為何違憲」。他強調,所謂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在符合當時社會條件下的最大共識,但是「共識」如何形成,也將決定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共識』需要由多數『不特定』的群體開放討論,否則特定群體討論出來的共識,並不能說是公共利益。」詹順貴強調,但是在文林苑的案例中,由建商所找來的、狹小、特定範圍的群體的共識,只是特定群體的偏好和階級的利益,因此不能作為公共利益。由此而生的多數決,排除少數人意見和少數人權益,因此當然也就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權。

雖然這次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提高了同意比例、並且要求基地上頭建物尚未完全拆除前,不得進行預售。不過在保障地主權益和避免多數決問題上,詹順貴則認為需要更細緻的修改,因為當多數決本身是違憲的法條時,就算提高一樣違憲。為了避免多數決的爭議,詹順貴在修法版本中加入土地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精神,有條件要求全部同意。

根據詹順貴提出的條文,實施者必須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的同意,而土地共有或公寓大廈住戶共同持有的狀況,則引入土地法第34之一條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精神,在到達一定同意比例後,對於不同意者進行補償。讓實施者在前段程序中便做到完全整合,避免後續爭議。

而長期關心都更議題的律師蔡志揚則指出,目前都市更新多以「重建」為主,但實際上都更手段相當多樣,可以透過整建或維護達到效果,因此在修法中也重新強化多元手段的使用。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劉欣蓉也強調,因為現今的都更是只要選擇「重建」就無法部分重建部分整建,因此民間推出的修法版本中修改了條文讓同一基地能夠同時包含各種更新方式。

另外在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提出的版本中,更加強了「居民自組更新會」的可能性。蔡志揚指出,在參考日本案例後,他們發現日本從2002年起才開始在都更中引入建商代為實施而在這之前都是由居民自組的更新會主導。即使在2002年以後建商可進入都更,建商也必須成為更新為的成員,參與更新會的討論。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員陳虹穎表示,新的修法版本中強化更新會的可能,由居民組成的更新會向政府提出自辦都更的計畫,而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政府也得提供技術上的協助,另外更新會在與居民充分溝通後瞭解所有住戶意願,並委請專業團隊規劃設計藍圖,之後在以招標方式讓建商入場協助執行。

透過翻轉主導者的角色,將現在由建商隻手遮天的都更改為住戶自決。也因為住戶發動的都更並不以獲利最大化為導向,同時也避免了目前建商為了獲取容積獎勵和分回比例而造成的侵害住戶權益狀況。

目前行政院版本已完成,而民間版則尚未整合,立委林淑芬也強調,民間團體必須加緊腳步,將各種精神和條文進行搭配讓民間版可以趕在這個會期送入立法院,至少在會期結束前完成大體詢答,邁出修法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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