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動物保護法」立法十多年,但動保業務在落實上卻差強人意,這幾年動保團體強力要求修正動保法,而經濟委員會也打算讓部分條文修正在這會期順利過關,加強飼主責任、減少棄養,並且加強補犬條件,維護流浪動物福利與生命權。為督促立委修法,9日經濟委員會審查動保法時,動保團體也前往立法院外陳情,以落髮方式表達監督修法的決心,而藝人隋棠也到場聲援。立法院內,除部分仍有爭議條文保留進朝野協商,其他在增加罰則、管理飼養場等部分都修正通過。

這次修法過程,動保團體強調,農委會雖然不斷強調飼主責任,卻沒有正視流浪動物送往收容所之後,短期內若無人認養便遭到撲殺的現實,動保法等於合法容許殘殺動物,這次修法動保團體也呼籲應將「流浪動物專責」入法、TNR法治化,才能減少補抓撲殺的狀況。

到場聲援的隋棠也強調,希望流浪動物也能納入法案,不要排除在外,動物流浪的成因是人類棄養與肆意販賣所造成,所有先進國家都面臨過流浪動物的問題,但不是用「撲殺」解決。

不過立委林岱樺提案的流浪動物條文中,要求主管機關在基於「避免民眾生命財產、生活品質遭受威脅時」得以申請捕捉具攻擊性的犬隻等加嚴捕犬要求的條文卻遭到保留。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強調,該條文中要求「為絕育或救援捕捉的『無主動物』,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棲息地。」且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為無主動物絕育回置。但這樣的條文等於合理化「流浪動物」的存在,「但我們不希望有動物一生下來就是流浪動物,如果把『無主動物』相關條文入法,恐怕會開了一個後門,讓飼主責任不受約束。」

但這樣的解釋令立委感到不滿,立委丁守中反駁,現行動保法中早已經有「遊蕩動物」的相關條文,而「遊蕩動物」就是無主的動物,這些內容早已入法,農委會不應該以此為由阻擋。雙方堅持不下,因此最後決議保留進入政黨協商。

雖然新增的流浪動物條文遭到保留,不過這次修法然有進步,包括寵物繁殖與販賣部分加嚴相關規定,必須申請相關營業證照,且僅有三年有效期限。而飼主以非營利目的繁殖寵物時,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等於約束了飼主責任,並嚴加管理私人寵物的繁殖,避免人繁殖棄養。

而要求成立專責動保警察的修正條文,則是在警政署建議下修正通過,要求地方警政單位加強動保相關教育訓練。而虐待動物行為的罰則也在這次修法中修改的更加嚴格,包括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或五年內再次違法虐待、騷擾等相關規定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濟委員會的附帶決議也要求農委會加強應鼓勵民眾以認養代替購買、並改善收容所管理。而地方主管機關也應加強民間團體和警察在動物虐待事件上的合作。同時宣導飼主責任,要求飼主為動物植入避免隨意棄養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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