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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的華光社區,學生們大概是剛用完早餐,許多飲料杯堆疊在角落,有些人窩在屋內牆角休息,有些人則是在周遭戒備。抗爭持續了一個上午,下午兩點左右屋子被清空、居民、學生一個接一個被拉出來,旁邊的工程車開始作業,將房屋拆毀。

頭痛遇裂,有人卻問起,華光社區的佔有戶並非合法住戶,為什麼要高喊「反迫遷」,反迫遷不是針對那些擁有產權但被迫搬離的人嗎?

想起前年在十四張,當地因為捷運還狀線工程因此拆除佔用戶房舍,住戶前往新北市政府要求有個安置計畫──提供社會住宅讓住戶有優先承購權,不過並沒有得到新北市政府正面回應。也想起去年瘋狂抗議的紹興社區,居民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激烈行動吶喊要求先安置後拆遷,重複著自己願意付租金或是承購房屋,只求台大願意規劃一塊住所,最後終於換來台大願意提出安置方案交由行政院核定。

非法佔用戶的問題在爭取居住權益的議題中始終有個困境,只要一提到「違建」似乎就確立了「他違法」的形象,而這個形象也讓後續要求安置的訴求顯的沒有立足點。套一句我曾訪問的國有財產署署長所言,「他們非法佔用這麼多年,如果還給安置,那不是鼓勵大家都去佔用嗎,那我也去佔用好了,但這樣對合法的其他人不公平啊。」

從合法或不合法的分界上去看待違建問題,似乎就是那麼簡單的依法行政,但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把「居住」的問題置放在個人身上,能不能擁有一個合法的居住空間,全是個人自己要承擔的結果。就像我們在討論遊民議題時,總免不了有「遊民就是自己不去工作才會流落街頭」的批評聲浪,讓遊民問題回歸到他自身的責任。

但遊民或是違建真的只是個人的問題嗎?記得前一陣子和華光訪調小組的成員聊天時,她提到德國或歐洲國家在二戰後由於政府無力負擔公共住宅,因此容許許多佔用土地的人就地自立搭建房舍,國家則是量能提供一些經費或是材料補助,透過公司部門合作,讓都市發展過程中的住房問題得到解決。

台灣的違建戶和國外的這種案例其實相近,在政府沒有辦法提供完整的住宅政策時,就由民間自行補足,只是我們缺的卻是政府有肩膀去負起責任,讓這些住戶有一個合法的機會。

住房政策的闕如,加上政府便宜行事對於佔用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違建戶只能繼續在不合法狀態下得過且過的住下來。隨後在政府賤賣國有土地、協助土地炒作,以及各種助長房地產飆漲的相關政策下,都市的住宅市場已經到了讓人無法輕易擁有個人住宅的地步。

搭配產業外移、產業轉型失靈等產業政策問題,那些早年來到都市討生活,以勞力密集產業為主的人們不但無法擁有好的勞動條件,更可能在中年後失業,進入貧窮循環。

產業與房地產問題雙重夾殺下,原本居住在違建裡的人,更難單憑個人力量取得合法的住所。而這個時候,台灣的政宅政策依然不見蹤影,平價、品質好的公共住宅一樣只存在於口號中,即使是雙北市去年推出的五處合宜住宅(或是隨便那個掛羊頭賣狗肉的爛名字),在條件上也都算不得真正的「平價」,更不用說他其實限制了真正弱勢、有住房需求的人進住。

講到這裡我想說的其實只是,在台灣我們把很多「公共」的問題包裝成個人問題,而真正應該負擔責任的政府就能夠輕易的逃避這些責任,例如住宅、托育等等。當公共性的問題個人化,且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交由市場機制決定,買的起房子的人就是合法住戶,金錢等於是背後那個決定合法與否的關鍵。

而這個合法與否的分界也輕鬆的把一般人區分成不同類別,然後彼此視對方的問題「是他加的事」,而躲在簾幕後頭的政府,只要輕易的拿出法律,就能夠解決掉任何橫躺在它們發展之路上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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