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花博展場使用派遣人力,卻因對方個性害羞,因此僅上班四天便遭解聘。但是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的余小姐,勞動契約載明工作期間至花博結束為止,工作時間尚未屆滿卻遭解雇,因此向派遣公司提出抗議,但最後雙方勞資爭議協調未果,余小姐決定以法律途徑尋求正義。

協助余小姐進行勞資協調的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表示,人力派遣公司不應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因為派遣公司屬於經常性勞動,派遣公司與余小姐簽定定期契約,其實已是違法在先。對此台北市勞工局回應,勞動契約僅需勞雇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即可成立。

勞工局強調,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惟勞動契約性質究屬不定期或定期之判定,當依工作性質與工作內容是否有繼續性為主要標準,仍需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

不過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表示,雖然台灣並未對派遣公司有專門規定,不過台灣的派遣公司一定都是使用「不定期契約」,因此一旦簽了定期契約便是違反勞基法。

楊錫昇接著表示,員工受僱於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指派至要派公司上班,即使要派公司的人力需求只有一年,派遣公司也不能和員工簽一年的定期契約。楊錫昇強調,「簽定定期契約的工作必須符合四個要件,分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以2008年奇美電子大量解僱派遣員工為例,楊錫昇表示,上簽名派遣員工受雇於派遣公司,所以當奇美電子以業務緊縮為由解雇這些員工時,派遣公司也不能解雇他們,除非派遣公司本身有合法理由,但即使如此,也必須以資遣方式給予員工資遣費。

由於公部門已成為派遣人力的最大雇主,楊錫昇表示,政府的採購法當中也有規定,派遣公司如果有違反勞基法的現象,將會以違反採購法101條,未來不能再參與政府採購。楊錫昇強調,派遣公司同樣受勞基法約束,一旦發現違法情況,都應立即開罰、懲處。

如今花博總部與「天下人才有限公司」簽約合作,由天下人才提供派遣人力,當中發生員工遭違法解聘事件,除了勞工主管機關應該加強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動權益之外,簽約合作的政府部門也應該負起責任,約束合作公司守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oo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