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政府當資方,更應該遵守勞基法!」許多長年在公家機關工作的約聘雇人員,因為不屬於公務人員,因此並未享有和公務人員一樣的福利和待遇;但另一方面卻又被認定為「廣義」的公務人員,遭排除在勞動基準法之外,反而成為工作不穩定,勞動條件又差勁的一群人。

3日,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自主工聯等數個勞工團體發起遊行,要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依體制用勞基法,並且擁有組織工會等基本權益。不過因為考試院銓敘部前一日已邀集相關部會和工會代表行協商,並初步同意修法保障聘僱人員的福利,因此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也取消原訂的遊行,僅以記者會方式表達訴求。

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究竟算不算一般勞工?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表示,這些人既然不是公務人員,當然就是一般僱用關係底下的「勞工」,而只要是勞工,就應該一體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屬勞委會。但銓敘部卻認為,這些人是「廣義的」公務員,不能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也應該是銓敘部。

由於不適用勞基法保障,目前公家機關的約聘雇人員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來聘任及規範權利義務,不過兩法在保障勞工權益上明顯不足,因此5、6年來這些勞工也持續要求修法改善,或者讓他們直接適用勞基法。

至於勞委會在面對這個問題上,態度也顯得被動,朱維立直言,「是否適用勞基法,只要勞委會一紙公文認可就可以,根本不用經過立法院。」但勞委會不但不認定適用,還在今年5月修改勞基法時,悄悄把約聘僱人員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

雖然銓敘部2005年打算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將兩法合併並做修改,不過至今仍沒有結果。且修法內容也讓這些勞工不敢領教,朱維立指出,修法草案中,除了明定約聘僱人員定為1年一簽的定期契約聘用人員,針對約聘僱人員的年資接續、資遣費、撫卹依然付之闕如,甚至還要針對這些勞工打考績,只要3年不及格,就不續聘,另外攸關勞動三權的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也都排除在外。

除了勞動權益沒保障,就連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也讓這些勞工感到不滿。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產業工會常務理事梁學人表示,1995年開始,約聘僱人員才有「離職儲金」,但修法草案卻只計算勞工在1995年以後的年資,之前年資全部歸零。導致許多在公家機關工作30多年的老員工,退休金不到1百萬。

也因為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並無保障勞動權益,因此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希望能夠適用勞基法,但勞委會卻認為,如果適用勞基法,反而會造成公家機關業務大量外包化,讓約聘僱人員轉為更沒保障的外包人員。

對於勞委會的恐嚇,朱維立氣憤地反駁,如果勞委會有保障約聘僱人員組織工會的權力,勞方當然可以依靠工會的力量自己去和資方談判,要求不得全面外包,就是因為約聘僱人員也不能組工會,結果成了待宰的俎上肉,只能任憑勞委會和銓敘部擺佈。

為了爭取勞動權益,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等組織原訂在3日舉辦遊行,得知消息的銓敘部也在前一日緊急與工會代表協商,承諾離職儲金將提撥到勞工退休基金的個人帳戶。另外1995年以前的年資是否以勞退舊制方式計算,則還需再與勞政主管機關研商。銓敘部也承諾,將盡力讓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在這個會期修法通過,交換條件則是工會必須取消這次遊行活動。

對於銓敘部釋出善意,梁學人也表示肯定,因此取消原訂的遊行,僅以記者會方式表達訴求。但他也強調,如果這個會期沒有通過草案,勞工將會包圍各部會,表達最深切的忿怒。只是草案內容能否滿足勞工需求,尚待後續觀察,而約聘僱人員的「勞工」身分能否獲得正明,也是後續修法過程中需要辯明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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