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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粉絲頁

到華山光演電影院去看「天注定」,導演賈樟柯選了四段近年中國發生的社會事件為基底,發展出每個主角的生命故事,或許是因為委屈、孤獨和壓抑讓主角走上某條路。

剛好的,劃好座位等待電影開場前,主管來電,告訴我勞動部決定對關廠工人全面撤告。有點黑色幽默的感覺,天注定海報上的標語寫著「三分是命運、七分靠拚命」,而關廠工人正是被命運遺棄但靠著拚命走到現在的一群人。

十六年前因為老闆惡性倒閉,又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導致聯福製衣、東菱電子等工廠勞工在老闆不見人影後,退休金與資遣費也跟著成泡影。工人抗爭讓當時的勞委會招架不住,只能祭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由政府以「借款」方式把勞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借」給工人們,根據勞工轉述,當時勞委會信誓旦旦強調無須還款,官方會去向資方追討。

十六年後勞委會翻臉不認帳,前年底以貸款追溯其即將期滿為由向勞工發出支付命令,要求勞工開始還款。去年勞工向法院提出異議,在義務律師的支持下,開始與勞委會打官司,爭論這筆貸款究竟該不該償還。

為了讓勞工乖乖還錢,勞委會動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2056萬訴訟費用聘僱80個律師控告300戶勞工家庭,除了花人民納稅錢告人民,勞委會不知道是否故意,硬是將案子分成548案在各地地方法院進行訴訟,導致協助的律師和團體為了不讓工人單獨進行訴訟個人權益受侵害,只得桃園、苗栗、台北到處跑。

原本放在民事法庭審查的案子,因為曾擔任大法官許宗力老師、法學學者等紛紛提出見解,認為這筆貸款具有政府提供的社會補償性質,因此應該屬於政府與人民的「公法契約」。公法契約的認定在這起案件中相當重要,因為如果是勞委會員本認定的「私法契約」,那麼追溯期效有十五年,也就是上一任主委王如玄強調的「十五年要到期了,不追討公務人員有失職之虞恐會被監察院糾正」這個角度。但如果是「公法契約」那麼追溯期僅有五年,那麼勞委會早已逾期了根本無權追討。

許多法官開始認同公法契約的見解因此將案件移轉管轄權至行政法院,今年三月第一起行政法院的判決終於出爐,而稍早之前桃園地院的法官則針對勞委會對打算和解的勞工撤銷告訴請求做出「不准撤銷」的裁決。

先跳到昨天發生的勞委會全面撤告事件上,根據勞委會的新聞稿寫著「勞動部鑑於法院釐清本案究竟是『公法』或『私法』關係,實務上恐無法於短期內做最終且一致之裁斷,因此,為維護社會和諧,避免訴訟浪費資源,期使關廠勞工早日免除此一紛爭之身心煎熬」因此做出「對於尚在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將主動撤回訴訟」決議。

關於這樣的結果,我自己覺得勞委會其實是在斷尾求生,拿避免勞工身心煎熬、浪費訴訟資源作為好聽的藉口,去規避自己失職十六、七年的事實。他們大概覺得,只要趕快讓訴訟事件告一段落,大家就會以和為貴的為這件事畫下句號不再追究吧。

三月五日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做出不准勞委會撤告的裁定書,那份裁定書其實相當重要,法官首先針對為什麼不准撤告解釋了一番,他強調「公益」是個廣泛又難定義的詞,不過在關廠工人案件中,當事人公法上的權力保護得藉由行政訴訟來確保,除了確保當事人的權利,更是去確定行政機關有無「落實憲法委託所要求的基本國策等」。

換句話說這個訴訟繼續進行下去,才能釐清行政機關是否有遵從憲法來行政。

裁定書裡寫著,去搞清楚當年這筆「契約」到底是社會補持或者是國家賠償、是否代替何種行政處分,其實都是重新檢視行政機關的給付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以及行政機關是否落實憲法153條第一項「要求國家制訂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的憲法意旨。

為什麼說我認為勞委會在斷尾求生,因為如果從這份裁定書的脈絡走下去以勞委會主張的「私法契約」和勞委會一意孤行的「訴訟行為」來看,他們當年根本沒有想要落實憲法精神去積極使用行政手段解決事情的意願,只是想要趕快把事情解決,所以在(他們自認的)還錢期限要到了前,當然得要去討債。講難聽一點勞委會這十多年來根本是一點憲法精神都沒有,也從來沒有把勞工保護放在心上,有的只是期待自己不要被抗議、不要被糾正罷了。藉著這個訴訟才能把勞委會的失職一次說清楚,而如果訴訟一直進行下去,之後搞不好會有讓勞委會更難看的判決出爐。

另外針對這筆錢到底是不是「貸款」裁定書裡已經提出相關的質疑,「令人不解的是,國家對於此等「債務」何以拖延十四年之久,明顯係將屆一般民事請求權之十五年消滅時效,始全面向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求償?其間行政機關之接辦、承辦公務員不可勝數,如非上位者基於政策等考量,承辦公務員諒不致怠惰失職,拖延至今。是其間必然涉及勞工政策的公益考量,應足想像」、「本件原告給付被告系爭金額的法律原因為何,不僅已引發究屬公法或私法契約性質,更可能屬非契約以為之其他公法上法律行為,實有待司法權認定。」

可惜的是因為它是針對程序而出的裁定書,最終的判決尚未出來(也可能因為撤告而不會有判決了),所以針對到底是不是「貸款」這件事還沒有做出定論。加上三月七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則是繞開釐清它是「貸款」還是「津貼」,直接以「公法契約超過請求權期限」作為理由駁回了勞委會的訴訟。而之後勞委會則是順水推舟的撤銷所有告訴,因此這些判決書裡提出的質疑,或許沒有被釐清的一天。

即使勞工已勝訴,但到底是「這不是借款,這是勞委會代位求償所以先幫資方墊給我們的退休金、資遣費」,或是「這是貸款,只是因為是公法契約,過期了,所以不用還」或許將成為一個懸案。

但這個沒有被釐清的疑點,其實關係到當年先還了錢的其他人,如果是前者,那麼這些人根本不應該還錢,一般人不知道自己不用還就算了,勞委會卻默默的收下根本不屬於他們的錢,那就很有問題了!

目前為止這事件算是告一段落,從勞委會的新聞稿看來,它似乎並不覺的自己有錯,而後續要求勞委會公開道歉、釐清是否為借款,還有更重要的「勞基法二十八條薪資墊償基金擴大適用範圍」的修法,都還是延續的戰場。套一句曾威凱律師昨天在臉書寫的「沒有道歉、沒有原諒」,勞委會已經欠工人太多,撤告只是剛好而已。如果不是誠心認錯悔改、修補法令,單單只是撤告根本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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