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選舉前什麼支票都可以開,選舉以後跳票,人民怎麼辦?」來自新北市三鶯部落的巴奈(王秋月)憤怒痛批,2008年選舉前,候選人馬英九表示集遊法可修為報備制,但4年過去,集遊法仍不動如山。而更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或公益的民間團體,卻因違反集遊法而遭起訴或判刑。建國百年,人民權益原地踏步。

4日數個因集會遊行法而遭起訴的民間團體代表,前往立法院前抗議這個會期即將結束,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集遊法卻未排入議程進行修改,根本是立法院怠惰,犧牲人權權益。

民間因集遊法而遭起似的案例層出不窮,2008年底在行政院前發起的野草莓運動,讓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因違反集遊法而遭起訴,目前審理李明璁案件的法官將此案聲請大法官釋憲,但至今仍無下文。

為其辯護的律師賴中強表示,台灣明明已經簽屬了兩國際人權公約,而公約中也明確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但實際上違反兩公約和中華民國憲法的集遊法仍不斷被使用,而且陸續有人因此遭到起訴。諷刺的是「原本應該要提出的兩人權公約執行狀況檢討報告,現在居然要延遲到明年選舉完才會公布。」賴中強直言,根本是因為實際執行程度太差,所以不敢公布。

而去年5月趁著馬英九前往桃園縣參與頒獎典禮時進行陳情的桃園地鐵促進協會,也因為違反集遊法而在今年5月遭起訴,總幹事李春輝怒斥,陳情前他們曾向當地警察局溝通,也同意待在警察所劃設的陳情區內,但是活動當天卻還是遭到警察逮捕,「根本就是被耍了!」

除了為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陳情的民眾可能因違反集遊法而遭起訴,為了維護公益而站出來的人民,也一樣會遭起訴和判刑。板橋江翠護樹志工隊成員潘翰疆表示,之前警察違法移植公園內的樹木,引發鄰近居民不滿,想要捍衛這些無法自己發聲的樹木。「但是在警察舉了3次警告牌之後,我們也只能默默站在旁邊看著警察違法動工,而且最後還被起訴。」

人民不得已才選擇上街頭,但上了街頭卻又得面對違法的風險。李春輝強調,集遊法根本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立法院應該立即修法。

集遊法的限制讓民間團體深受其擾,其實早在2006年,馬英九便曾表示應進行修法,行政院方面也已提出修法版本,但修法草案遲遲未排進立法院議程內。目前提出的修法版本,打算將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參與樂生療養院保留運動的許同學表示,現行的許可制保留警察機關的否決權,加上必須在一星期前進行申請,若是遭遇突發狀況,根本來不及進行申請手續。而行政院的修法版本雖然改為報備制,卻仍保留5日前報備的相關規定,而非完全的開放。

不過面對修法訴求,在第一線與抗議民眾對峙的警察卻有不同意見,有警員私下表示,目前的集遊法,讓警察可以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去裁量,換句話說有時候警察是在為抗議陳情的民眾服務,讓他們能順利進行活動。

「一群人聚集在一起,難免會影響交通等,所以我們會儘量在民眾表達完意見後,看情況進行驅離。」警員也強調,在許多地方,警察和抗議民眾有互信關係,因此警察也不會隨便舉牌,但在其它地方,警察對於集遊法的認知標準不一,因此處理抗議民眾的態度也就不盡相同,他認為「如果要修,應該是針對如何執行和裁量上制定更詳盡的標準作業流程。」

另外,警員也無奈表示,當抗議者和抗議對象無共識,抗議活動不斷時,警察就得被迫強制執行,而有些時候法院判決還會反過頭認為警察執法過當,讓第一線的警察成為裡外不是人的替罪羊。集會遊行是人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手段之一,也是人民對自身權益認知的表現。而歸根究底,或許導致人民必需上街頭維護權益的諸多惡法,更是需要正本清源的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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