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日前警方以「法務部函示」制止民眾反蒐證,遭民間團體質疑此一函示將會被擴大解釋,導致人民基本權益遭侵害。24日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全民蒐證」運動,邀請民眾拿起相機與攝影機向員警反蒐證,抗議法務部的函示違反憲法與兩人權公約。而台權會也分別前往法務部與警政署陳情,要求廢止函示。面對民間反彈,法務部則強調將會收集各方意見後在10天內提出補充解釋。但民間團體仍強調,違憲函示無須再解釋,直接廢止才是正確處理方式。

根據法務部去年913日針對「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做出的解釋,法務部表示,民眾自行錄音恐涉及現場人員或承辦人員的隱私,因此若要進行現場錄音錄影,需先獲得警察人員同意。民眾若未先取得同意,警方也可要求制止。

只是法務部的函示,可能讓基層員警擴大解釋,反而侵害民眾權益,因此引發民間團體反彈。台權會秘書長蔡濟勳表示,警察執行勤務時,最有可能出現侵害民眾權益的狀況,但員警執行勤務過程進行蒐證時,往往也不會秀出自己的警員編號和身份證明,導致民眾無處申訴,因此自行蒐證只是保證個人權益的方式。

台權會會長賴中強也表示,法務部以員警的隱私權為由,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強調員警本身的隱私權,「但隱私屬於基本人權,是一般人民在抵抗國家權力侵犯所主張的權力。如今卻被反過來,由國家向人民主張,根本是法治國家觀念顛倒過來。」賴中強也強調,員警執行勤務時,代表的是國家機器,既然代表國家機器,就不該主張個人隱私。

對於台權會的抗議,警政署督察室第三組組長黃國珍也出面回應,強調民眾在公開場合錄音錄影,同時並無妨礙員警執行勤務狀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情況時,並不會有違法問題。黃國珍也表示,民眾有保障自身權益的權力,但員警也有執行任務的責任,因此還是得進行蒐證工作。至於偵察不公開的刑事案件,民眾則不能錄音錄影。

不過這樣的回應並無法讓民眾滿意,賴中強直言,所謂的妨礙公務執行,在刑法規定中指的是對員警做出強暴、脅迫的動作,既然刑法已經有相關規定,就是根據刑法的條文認定。但多數狀況卻是員警擴大解釋,發現民眾反蒐證便以妨礙公務為由要求停止。至於偵察不公開原本專指刑事案件,但現在卻也任由員警無線上綱,任何狀況都以此為由拒絕民眾自行蒐證。

台權會執委吳豪人也諷刺,員警代表國家執行勤務應該是問心無愧的,除非員警正在臥底,擔心曝光將會影響工作,否則不需要擔心民眾錄音錄影。「如果員警害怕被民眾拍攝,那們我建議以後他們執行勤務時可以帶著絲襪,就不用擔心被拍到。」

隨後台權會與抗議民眾一同轉往法務部抗議,法務部檢查司科長林玉苹出面回應,強調目前民眾反蒐證並不違法,而近期也會收集各方意見,針對函示進行補充解釋。但民眾直言,違法函示應直接廢止,根本毋須再補充。

而擔任警察的王先生(化名)也認為,函示本身可能有讓基層員警過度解讀的疑慮,且引用個資法也不甚妥當。「其實只要不是惡意妨礙員警執行公務,民眾自行蒐證並沒有什麼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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